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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出台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管理验收两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30    浏览次数:2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验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相关工作。下一步,我国将建立国家级及省级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并优先支持纳入国家级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中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本地区海岛整治修复规划,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海岛地区需求进行修编,至少每5年修编一次;根据所编制的海岛整治修复规划,建立省级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省级项目库项目包括海岛人居环境改善、生态修复以及海岛权益保护等方面,具体信息有位置、内容、规模、目标与经费概算等。国家海洋局对省级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进行审查筛选后,择优纳入国家级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国家优先支持纳入国家级库中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从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中安排资金,纳入预算,用于编制海岛整治修复规划、项目库建设与地方配套资金等。

    《验收暂行办法》规定,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包括省级自验收、财务验收和国家竣工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财务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4个方面。《验收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验收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整治修复项目全部内容,并开展单位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自验收与财务验收工作,通过后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国家竣工验收申请;海岛管理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成立项目验收组,采用现场验收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

    据悉,自2010年起,中央财政从海域使用金和海岛使用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海岛整治修复工程,3年来已累计支持55个项目,支持经费11亿余元。目前,2010年和2011年项目已陆续进入验收环节。出台这两项办法旨在加强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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