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湘江干流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保护湘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种群多样性,确保全省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实行湘江干流春季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3年起,每年4月1日12:00至6月30日12:00,在湘江干流永州市零陵区老埠头至岳阳市湘阴县濠河口河段水域内(包括永州、衡阳、湘潭、株洲、长沙、岳阳),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在禁渔期间采捕湘江天然水产苗种以及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湘江渔业资源调查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春季禁渔实行分级管理。沿江各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春季禁渔工作,组织协调渔业、公安、环境保护、工商、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水面、港口、码头、市场、渔区等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三、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春季禁渔规定,不准擅自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作业。
四、各地要加强管理,及时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坚决清理取缔“布围子”、“迷魂阵”等违法网具,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活动,严肃查处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和在禁渔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交易行为(监督电话:湖南省畜牧水产局,0731—8521071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