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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2011]84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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