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2    浏览次数:1

各州(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全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层管理服务工作,推动新农保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基层组织建设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9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村干部现行报酬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各行政村(牧委会)新农保协办员每人每月50元的新农保服务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级财政负担。

  新农保服务工作补贴具体发放工作由县级社保局负责,各县社保局要加强新农保工作的管理,从村(牧)委会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人员作为村协办员从事新农保经办服务工作。并积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村协办员管理及补贴资金预算,确保新农保工作补贴发放到位。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