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2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指导意见》(青财库字[2011]16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青财库字[2011]2111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青财库字[2012]8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保财政专户清理工作,明确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规范社保财政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青财库字[2012]86号和青财库字[2011]211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财政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社保财政专户归并后,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按照“管钱”、“管事”相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财政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合理归并社保财政专户,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规定。按照青财库字[2012]86号要求,州(地、市)级社保财政专户设置在5个以上的,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5个;县级社保财政专户设置在3个以上的,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3个。部分社保基金(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基金等)没有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管理的在5月底前全部纳入社保财政专户。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社保专户。今后随着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推进,还要进一步精简社保财政专户数量。目前开设社保财政专户在上述规定个数以内的,不再增加社保财政专户数量。

  财政部门要对开户银行提出分险种、按政策规定计息的要求,由社保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可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的基金结余数量和期限的建议;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要在确保基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实行保值增值。

  三、清理、撤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内开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内已开设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的,在5月底之前将该专户撤销,专户结余资金转入国库地方财政库款账户;未开设该专户的,不再开设。该专户撤消后,省财政给各州(地、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连同其他经费直接拨付到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在人行开设的国库地方财政库款账户,再由各州(地、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在人行开设的国库地方财政库款账户。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拨入社保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四、清理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为进一步规范社保财政专户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今后除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含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就业、城乡低保专项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再通过社保财政专户转拨。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级管理的社保财政专户进行清理,尽快消化专户内结存的不再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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