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19    浏览次数:1
    

(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西藏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代化建设和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执法检查的重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西藏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执法检查要有计划地进行。执法检查的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厅报主任会议批准,报常委会备案。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经本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主任会议备案。执法检查计划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各地区联络处。
  四、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组长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由本专门委员会组织。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可以吸收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也可邀请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工作。
  五、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并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
  六、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人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应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七、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并在会议上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作出有关决议。未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可由专门委员会审议。
  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专门委员会转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向专门委员会汇报改进执法的措施效果。专门委员会如对汇报不满意,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十一、新闻媒介要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自治区人大办公厅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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