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065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3〕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37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区制发了《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7号)和《重庆市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8号),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结合江津实际,现将修订的《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37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精神,我区制发了《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7号)、《重庆市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8号),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为深入推进我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以下简称“生猪保险”),促进生猪规模养殖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生猪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操作平台,农业服务体系为技术支撑,财政补贴保费为扶持手段,支持全区生猪规模养殖为重点,实现符合条件的生猪应保尽保,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愿、协同推进。
二、组织、承保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文军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廖家飞 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陆成林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副局长
田维智 人保财险江津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保财险江津支公司,由田维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深入推进。
(二)承保机构
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文件精神,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为我区生猪保险的承保机构。
(三)工作职责
1.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拟订《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生猪保险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2.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积极参保。对承保机构开展生猪保险的保费收缴、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负责相关数据及资料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3.承保公司负责承办生猪保险业务,向生猪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负责专账核算生猪保险收费和赔付支出。负责向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及时报告生猪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市保监局、市(区)两级畜牧、财政部门对办理生猪保险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4.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补贴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和监管。
由于生猪保险涉及地域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多方共同参与。承保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熟悉养殖场的养殖管理及疫情防控情况,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猪死亡率。要通过业务培训和经费补贴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畜牧兽医部门的积极性和作用,委托代办业务并参与查勘理赔等工作,要帮助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的,给予必要资金支持。
三、保险内容
(一)能繁母猪保险
1.投保条件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3)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散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
(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6)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7)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责任如下: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列入保险责任,属赔付范围。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投保能繁母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可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3.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
(2)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其他不属于能繁母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4)投保人不按要求对死亡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费率6%,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市财政补贴15%(9元/头)、区财政补贴15%(9元/头),投保人自行负担保费20%(12元/头)。
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育肥猪保险
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其主要内容为:
1.投保条件
(1)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饲养场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4)育肥猪存栏量100头以上(含)的规模养殖场(户)均可自愿参保。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别组织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保;
(5)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3)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5)不按规定对死亡育肥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500元,费率6%,保费为每头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15元/头),地方财政补贴30%(9元/头),农户自缴20%(6元/头)。本项财政补贴比例如有变动,以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5.保险期限
按批次投保,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育肥猪分栏饲养之日起到出栏时为止,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四、工作步骤
能繁母猪保险在每个续保到期前2个月开展业务培训和部署全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在每年7月10日保险到期前1个月内,全面完成下期能繁母猪投保信息采集和养殖户自交保费收交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能繁母猪保险到期后应及时续保,预防脱保。
育肥猪保险工作每年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完成两批投保,做到应保尽保。
(一)承保推进
1.宣传动员。按照本实施方案,区畜牧兽医局和承保公司对全区生猪保险工作进行动员,提出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就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充分利用网站、电视、报纸、宣传折等多种形式开展生猪保险宣传,让养殖户了解国家补贴政策、增加防疫知识、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报案程序等,为生猪保险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开展技能培训。就《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暂行规定》、《生猪保险承保理赔操作实施细则》、《农业保险承保操作实务》、《关于进一步加强农险理赔管理和规范农险理赔实务操作的通知》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区生猪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统一全区操作流程,实施规范化管理。
3.承保前准备。依托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开展承保前的鉴定、数量统计等工作。生猪养殖者或投保人,应对生猪进行规范免疫接种,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防疫证明。以畜牧兽医系统登记存档的生猪防疫号为投保根据,以村、社为单位对生猪数量进行核实。数量统计完成后,应在各村、社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4.承保签单。在为生猪养殖户办理有关投保手续时,实行“一站式服务”。具体提供“四上门”服务:上门介绍保险条款;上门辅导填写和收取投保单、投保清单;上门收取保险费;上门送保险凭证。在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5.保费的收取和划转
(1)养殖户交费部分:根据统计并核实的符合承保条件的生猪数量,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养殖户收取。根据《重庆保监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保监发〔2010〕13号)的要求,我区生猪保险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实施“见费出单”,不缴费不出单。
(2)财政补贴部分:保费财政补贴由承办公司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2两次及时向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提供生猪保险承保情况,报送保险单、承保清单、保费发票,经区区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关部门抽查复核后,区财政局复审后,及时将补贴保费划拨至保险公司。
(二)理赔服务
1.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承保公司应为受灾养殖户提供最方便、快捷的赔付服务,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受灾养殖户及时得到保险补偿恢复生产。理赔程序为:
(1)投保畜主的生猪死亡24小时内报案,报案电话95518或47575518,承保公司建立报案登记簿,对每次畜主的报案情况完整登记,作为赔款的重要依据。
(2)接报案后,承保公司和镇街兽医人员在24小时内到报案现场查勘,查明死亡原因,监督无害化处理,填写现场查勘报告,索赔申请,清查存栏养殖数量,填写在表格中,让畜主签字认可加盖手印。
(3)手续齐全后,三天内将赔款转帐赔付到养殖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禁止现金支付赔款。
(4)监督检查。每季度将赔款情况张榜公示到各镇街,接受群众监督,随时到实地抽查复勘,打击骗赔行为。
2.严格理赔标准,科学核定损失。能繁母猪保险理赔标准:对符合保险责任的为每头赔偿1000元。育肥猪保险理赔标准:承保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条款的约定以及《重庆市生猪保险承保理赔实施细则》进行赔付。每头生猪的最高赔偿比例为:20kg(不含)-40kg(含),赔付60%,金额300元;40kg(不含)-60kg(含),赔付80%,金额400元;60kg(不含)以上,赔付100%,金额500元。
(三)定期沟通总结提高
承保公司定期与区畜牧兽医局就生猪保险的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并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确保信息的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拓展保险功效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养殖业主投保,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发挥应有效益。积极探索保险、担保、信贷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支持以保单质押和反担保方式融资,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二)技术支撑
全区各级畜牧兽医服务体系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猪保险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发动,组织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养殖业主积极参保。要在耳标监管、严格执行免疫制度、疫病防治、死亡原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支持,协同推进生猪保险与疫病防控工作。要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建立生猪专用档案管理体系,建立防疫与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三)经办要求
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相应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生猪保险工作,规范管理,坚持保险宣传到户、保险凭证到户和保险赔款到户,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和监管要求公开。要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准确核实承保数量,登记承保明细信息,确保保险数据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配合做好耳标监管、疫情防控、疾病诊断、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按市金融办、市农委和重庆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渝金发〔2010〕4号)的规定,加强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生猪保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生猪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区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区生猪保险工作。全区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单位要加大对生猪保险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力度,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以此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做好生猪保险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把保险惠农政策传达到广大养殖业主和农民群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厉惩处在实施生猪保险中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损害养殖户利益、编造虚假信息骗保索赔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保监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