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失业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2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地税局、人民银行:     根据青海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青政[2012]1号)精神,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各州(地、市)、县(区、市)级失业保险金财政专户全部撤销,全省失业保险金支出由省财政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现将《青海省失业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失业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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