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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2013-11-04    浏览次数:2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中国残联组织编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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