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条文】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解读】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
在正常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收缴程序之外,可能出现受处罚人因有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如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人不是主观上拒交罚款,而是客观上有经济困难,没有如期履行罚款义务的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允许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
对于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罚款决定,但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执行措施,如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强制其履行。而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决定。当事人申请暂缓或分期履行罚款义务的程序是:受处罚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阐述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原因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延期的期限或者需分几次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严格审查,调查当事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从而确定其是否有履行罚款的能力。如果行政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作出批准允许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批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后,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通知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及收款银行,银行依照行政机关的决定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在审查、批准当事人要求暂缓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把握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