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5    浏览次数:2

新政发〔2012〕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三十二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区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7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1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1〕50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元。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11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0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1—4级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1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的平均值255元,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对2011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0号)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1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55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2006年7月18日(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之日,含7月18日)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各地要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

 


2012年8月3日

 

附件:

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

 

填报单位:      地州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 额

 

 

项 目

调整待遇人数

(人)

调整前月金额

(元)

调整后月金额

(元)

调待月增加金额

(元)

备注

合计

工伤保险基 金

养老保险基 金

合计

工伤保险基 金

养老保险 基 金

合计

工伤保险 基 金

养老保险基 金

合计

工伤保险基 金

养老保险基 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  计

 

 

 

 

 

 

 

 

 

 

 

 

 

伤残津贴

 

 

 

 

 

 

 

 

 

 

 

 

 

护理费

完 全

 

 

 

 

 

 

 

 

 

 

 

 

 

大部分

 

 

 

 

 

 

 

 

 

 

 

 

 

部 分

 

 

 

 

 

 

 

 

 

 

 

 

 

供养

亲属

抚恤金

配 偶

 

 

 

 

 

 

 

 

 

 

 

 

 

其 他

 

 

 

 

 

 

 

 

 

 

 

 

 

孤 寡

 

 

 

 

 

 

 

 

 

 

 

 

 

说明:1.表中1栏=2栏+3栏 4栏=5栏+6栏 7栏=8栏+9栏 10栏=11栏+12栏 10栏=7栏-4栏

   2.请于2012年nth="12" year="2011" w:st="on">12月31日前将此表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991-3689722  368972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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