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RF卡办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4-07    浏览次数:2

沪交货〔2013〕169号

  为保障港区安全生产,净化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防止非法营运车辆和人员进港作业,对规范RF卡办理作出如下公告:

  一、长期RF(交海)卡办理和年审

  新申请安装长期RF(交海)卡或办理长期RF(交海)卡年度审验,本市车辆必须凭含“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经营范围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外省市车辆必须凭有效《备案证明》。

  二、清查已办理的长期RF(交海)卡

  对已办理长期RF(交海)卡车辆进行清查,清查对象为无“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经营范围的本市车辆和未办理备案的外省市车辆。符合政策条件的外省市集装箱运输车辆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尽快向市、区(县)运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材料仍按简化备案要求)。2013年5月1日起,仍未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车辆,将其交海卡设置为无效状态,禁止其进港提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持无效长期RF(交海)卡进港车辆予以严厉打击。

  三、规范办理临时RF卡

  2013年4月30日前办理临时RF卡进港作业车辆,交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登记原有信息基础上还应记录车辆驾驶员手机号、车辆所属企业名称及其负责人姓名和手机号。2013年5月1日后,本市车辆办理临时RF卡将逐步禁止,外省市车辆每月可办理临时RF卡次数将逐步限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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