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港〔2013〕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港口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安全隐患发现机制,提高港口安全事故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监控处置能力,进一步贯彻落实《港口法》、《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港口安全管理的要求,市交通港口局决定建设上海港码头视频监控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凡上海港(海港)范围内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货物装卸、港口客运站业务的港口经营企业,均纳入本次上海港码头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范围。项目建设按照涉外码头、危险货物码头、港口客运站、普通货物码头的顺序分期分批逐步推进。
二、建设方式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中心”)具体负责上海港码头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项目建设采用由码头中心和港口经营企业共同建设的方式,码头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平台的建设,并协调有关网络运营商落实通达各港口经营企业的网络布设。港口经营企业负责码头端视频部分以及从港区接入专网中码头中心端口的网络建设,并按照管理要求将有关视频信息传输至监控平台,港区内部及接入专网端口的相关建设、传输费用由港口经营企业承担。
项目建设的时间安排、技术标准和接入要求等,由码头中心根据监控需求和实际情况另行发布通知。对项目建设中确实存在特殊困难的个别港口经营企业,我局将给予适当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系统建设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码头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充分认识视频监控系统对加强港口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制定本单位的视频建设方案,明确项目责任部门和项目联系人,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制度,认真落实系统维护管理
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码头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实施全天候监控,并落实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系统监控平台的运营维护由码头中心负责,码头端视频设备的运营维护由各港口经营企业负责。各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巡查,发现故障及时维护和修复,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