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7    浏览次数:2

沪人社就发〔2013〕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885 708
≥35岁 940 752 65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990 792 65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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