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出台 教育医疗要听证

发布日期:2013-04-07    浏览次数:2

  昨日(3日),省政府网站正式公布的《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套上了“紧箍咒”。

  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白云山隧道工程、广州“39号文”……还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从今年6月1日起将必须走听证程序,应“听”未“听”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决策,同时不依法组织听证,将不能通过合法性审查。

  教育医疗事项绕不开听证

  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都应当组织听证。细心的人会发现,这是第一次对重大行政决定作出如此详细的范围限定,意味着今后我省涉及教育、医疗等的决策政策出台,都绕不开听证。

  省监察厅在对刘涛等省政协委员相关提案作出会办意见时指出,2008年5月1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后,广东便及时制定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然而,目前信息公开在具体操作上还缺乏一些刚性有力的规定。近年来广东各级政府在行政决策中普遍实行了听证制度,但个别地方在听证过程中出现了重形式、走过场甚至人为造假等现象。

  刘涛指出,类似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还有变电厂、核电厂等这些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会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活的基础设施都是要建的,都涉及建在哪里、如何建的问题。从此前番禺区政府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决策过程来看,项目就要通过环评了,当地群众还不知道要建垃圾焚烧厂,政府对重大信息没有公开,没有让当地群众参与讨论,没有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等等,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的地方。

  可委托高校等组织听证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都要按照《办法》执行。同时,《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当涉及到县级以上政府时,可以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

  最让刘涛感到欣喜的是,《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刘涛指出,此举可以避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该项行政程序法规的一大亮点。

  《办法》还要求,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人数不得少于8人

  去年广东“两会”,张丽杰等省人大代表就提出加快制定广东省行政程序立法的议案。张丽杰说,行政听证代表的选任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机制。由于对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在行政听证实践中,听证代表的选任存在产生方式、遴选标准不明确,听证会代表结构比例严重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这种缺乏广泛代表性的听证,难以产生应有的公信力。

  如何尽可能地避免“被代表”现象?《办法》规定,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比例和听证会持续时间,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听证参加人人数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但不得少于8人。申请人数或者参加听证的实际人数少于8人时,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另外,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参加人;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应“听”未“听”不得作决策

  听证会是否只是“走过场”?《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

  同时,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更为“强硬”的规定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专家观点

  “被代表”顾虑

  难以完全根治

  省政协委员刘涛认为,《办法》的出台后,“被代表”的顾虑应该可以得到部分解决,但并不能完全根治。他的理由是,这个问题的根源还是在听证组织机关。《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这样规定的目的可能是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但将来还要做出修改。

  他建议,可以把政府的法制部门作为听证组织机关。如果还是把行政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就避免不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

  多少人反对才搁置

  应出台细则规定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

  刘涛注意到,这款规定中的“合理”和“大部分”两个词界定模糊。什么样的意见和建议才算合理?多少人反对才凑效?这些都没有一定的强制性。

  他认为,《办法》虽然对听证结果与运用作出了,应该有一些硬性规定。“意见超过多少份,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反对人数超过百分之几又该进一步论证,都要具体化,出台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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