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7    浏览次数: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及主要煤炭生产企业: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山西电监办制订的《山西省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0日

 

 

山西省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方案

(省经信委  省物价局  山西电监办)

  按照国务院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和转型综改试验区试点方案工作部署,为推动山西煤-电-光伏产业、煤-电-化工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省内电力资源转化消纳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结合我省资源能源优势,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一)发电企业:优先但不限于以下两个发电企业。

  山西潞安余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35MW机组,山西潞安容海发电有限公司2×135MW机组,发电总容量54万千瓦。

  (二)用电企业:供电电压等级应在110千伏及以上。

  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00吨高纯度多晶硅项目;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GW太阳能光伏垂直一体化产品项目;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合成油示范项目;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的20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山西潞安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150万吨/年F-T合成和油品精制、30万吨/年焦油加工)。上述五个用电企业总用电负荷约36万千瓦,年用电量约25亿千瓦时。  

  二、交易价格

  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一)直接交易价格。由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直接交易价格应低于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2-3分/千瓦时。

  (二)电网输配电价。执行独立输配电价,测算的独立输配电价应低于折扣后电网平均输配电价1-2分/千瓦时。

  (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代收取,标准为4.37分/千瓦时。

  三、交易及管理

  (一)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协商确定的年度交易电量,经电网企业进行安全和调峰能力校核后纳入全省电力平衡。

  (二)电网企业将三方签订的年度交易合同电量逐月分解,科学调度。

  (三)参考国家电监会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本方案在两个合同都签订生效之后试行。

  四、计量与结算

  (一)发电企业上网及用电企业购电关口计量点,设在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

  (二)具体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由用电企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并实施。

  (三)用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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