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7    浏览次数:2

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简称《通知》)及《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3]52号),鼓励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现将我省开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的适用范围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年末总资产数额为准)。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本条所提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科技活动的人员、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上述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等科研辅助的直接服务人员。

  (四)兼职的科技人员不超过25%。专职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兼职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有报酬活动的外部人员,人员数量以上一年年末人数为准。

  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的程序

  (一)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科技部门规定时间段向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厅会同民政厅按照《通知》所列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同时将合格单位名单抄送财政厅、太原海关和税务部门。

  (二)获得免税资格证书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在有关科科教用品进口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税备案和减税审批手续。

  (三)经认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与本单位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需报送的材料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服务器免税资格审核表》(见附件);

  (二)加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三)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一年末专职和兼职人员(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并对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标注。

  (五)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复审

  (一)科技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每两年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资格复审一次。

  (二)复审的重点对已获得免税资格单位的非营利性质、依法纳税及免税产品物品保用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申请复审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供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已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对复审通过的单位,以公告形式公布名单,名单抄送同级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备案。

  (四)在资格审核认定和复审过程中,审核部门可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民政厅、太原海关、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技研究和教学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违规分配资产或利润、偷税、骗税或者将免税进口物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的,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申报时间

  2013年度申报工作从即日起到5月30日止,请各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杨先锋 刘博凯

  电  话:(兼传真):0351-4067991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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