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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施行

发布日期:2013-11-15    浏览次数:1

中国银监会令

2013年第1号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由中国银监会第129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 尚福林

  2013年10月15日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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