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药生产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为此,请各市农药生产管理部门做好2013年届满核准有效期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精神,组织3—4人的专家组,按照延续核准考核要点,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严格的现场考核。考核材料作为我委审核和上报工信部的主要依据。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农药生产企业资质,我委将报工信部予以注销。
二、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由各市初审后,由我委上报申报资料,工信部审核及现场抽查,合格者予以公告。农药制剂生产企业由各市初审后,由我委审核并抽查确认合格者,报工信部备案。
三、由于涉及延续核准的企业数量较大,且近年来农药生产企业搬迁和更名的情形较多,请各市及时与我委联系,确认需延续核准企业的名单,并通知本地区有关企业办理延续核准申报。各市汇总整理后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装订成册的申报资料一式二份报我委原材料工业处。
联系人:刘文辉,电话:025-83304584(兼传真)
电子邮件:liuwh@jseic.gov.cn
附件: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申报资料示范目录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20日
附件:
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申报资料示范目录
1.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金最低要求: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
3.2012年度企业发展概况、工作总结。提供近5年企业财务状况表、主要产品和生产情况表。
4.人力资源简述。提供主要管理、工程技术、操作、检验、专职安全和环保,以及特殊岗位人员情况一览表以及学历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生产条件简述。包括:厂区布局、产品类别、建筑设施、生产装置与设备。提供有效期内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不得少于5年,并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复印件。
6.劳动安全卫生简述。凡属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7.环境保护情况。有关新(改、扩)建原药项目、新增制剂项目须具备省辖市及以上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三废治理设施符合规范,并正常运行。提供近3年当地环保部门抽检的“三废”排放的检测报告(每年最少1次)复印件或环保部门出具近3年“三废”排放达标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8.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简述。除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外,至少提供有效期内一个品种的省级备案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管理简述。提供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卫生、质量、环保等管理制度的目录复印件。提供重要培训考核记录的复印件。
10.核准以及许可情况。提供上次核准或延续的文件复印件。制剂企业提供原药来源证明材料。提供与第8条中标准对应产品并在有效期内的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以及农药登记证书等相关许可证明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