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今年4月底前,在庆阳、金昌、定西3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方式,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方案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在庆阳、金昌和定西三市试点基础上,2014年3月底前,逐步过渡到全省范围。
方案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万元-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方案规定下列情况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诊疗;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甘肃日报 记者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