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8    浏览次数:1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煤矿 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 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安排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以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总要求,督促煤矿企业严格遵守《七条规定》,切实落实矿长责任,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确保完成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零发生、事故死亡人数百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0.1以下的三项目标任务,推进我省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山西省煤矿“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领导组,对主题实践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负责主题实践活动的日常工作。   组 长:任润厚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白秀平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吴永平   省煤炭工业厅厅长   霍红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杨茂林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牛建明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武建森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胡万升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王宇魁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刘德政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三、实施步骤和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赴我省召集煤矿矿长培训、考核和签订承诺书,全面启动主题实践活动。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集中宣传阶段(4月至5月)。   煤矿矿长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七条规定》、宣传提纲和致全国矿长的一封信,向矿工宣讲《七条规定》,并组织培训考核,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煤矿企业要制定落实《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逐条分解,明确责任,所有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与矿长签订承诺书,依靠广大矿工共同监督落实。   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七条规定》和主题实践活动的宣传报道,在全省营造“一切依靠矿工、一切为了矿工”的浓厚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至8月)。   煤矿企业要深入开展“零违章、零隐患、零事故”活动,把《七条规定》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组织自查自纠,列出所查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全部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停产停建整改,并按程序由煤炭部门挂牌督办、监督整改和验收销号。自查整改情况于7月底前按附件2,报各市煤炭局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选树主题实践正面典型,查处并剖析反面典型,适时召开现场交流会,全面推进《七条规定》落实。   (三)检查抽查阶段(9月至10月)。   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关系,由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对所属煤矿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并按附件3,层层签字确认,落实监管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对所属煤矿专项检查后,先由县、市煤炭局负责人签字,再由县、市政府挂牌责任人签字确认,上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对所属煤矿专项检查后,先由区域分公司和集团公司负责人签字,再由集团公司的部门和公司挂牌责任人签字确认,上报省煤炭厅联系集团公司的厅领导审批。   专项检查中,对查出《七条规定》不合格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并派专人盯守,监督整改落实。省煤炭厅将组织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煤矿贯彻执行《七条规定》情况,对存在违反《七条规定》等非法违法行为,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矿长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   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认真总结活动成果及经验,推荐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矿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分析问题和差距,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结材料,于11月10前报省煤炭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人民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成立由分管煤炭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主题实践活动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执行力,及时向省领导组办公室报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加强对煤矿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开展技术服务,积极协调解决煤矿在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日常检查,严格监管执法,督促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三)注重结合,确保实效。要把贯彻执行《七条规定》作为重点工作,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推行煤炭六大标准、“人人都是通风员”活动、“打非治违”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联 系 人:王  浩   传真电话:0351—4117206   电子邮箱:mtjajc@126.com   附件: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doc           2.全省煤矿《七条规定》自查整改备案表.xls           3.全省煤矿《七条规定》现场检查审批表.xls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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