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8    浏览次数:2

特急

内人社办发〔2013〕9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13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管理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会计人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3〕2号)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2013年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3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组织和领导。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组织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考试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共同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评审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且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参加我区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必须按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方可进行申报。

  三、考试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报名工作由盟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各盟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考试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考试报名工作。

  (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3年4月10至5月10日,考生可通过登陆内蒙古会计网(http://www.nmgacc.cn)点击“考试报名”进入“高级会计资格师考试”中的“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www.kzp.mof.gov.cn)”,点击“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参加报考。报名且缴费成功后,请打印“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己留存为考后领取考试合格证用,一份交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留存),逾期不再受理。考前须阅读“高级会计师资格考前必读”来了解考试工作的相关要求。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交费方式,请考生登陆网上报名系统,通过网上银行自行按时缴纳考试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三)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考评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

  (五)考试时间为2013年10月27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考点将设在呼和浩特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六)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根据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地方合格标准范围内,确定我区当年评审有效的合格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3年度考试。需要征订考试大纲(2013年)和考试辅导用书的考生,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一填写(请将详细邮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写清楚,届时将由快递公司发书)并交费(含书费、快递费)。

  四、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的考生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2013年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27号)规定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一)严格职称申报要求

  针对近年来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学历和论文造假现象严重的情况,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严格职称申报要求。

  1、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缺一不可;因专业学历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其相关专业学历的验证报告;党校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验证报告并加盖公章,盟市人社部门复核盖章后方予认可。

  2、实行学术期刊和学术专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上免费注册后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在申报材料时将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一同附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由评委会进行审查。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3、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执行。不但要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而且必须是在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4、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至少提供一篇发表论文。

  5、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范围、条件、程序,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旗县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仍然按照自治区2012年有关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会计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2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3年5月底。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和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有关材料附件(需装订成册、附加材料目录单,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不予接收)。附件应包括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的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论文复印件、检索页,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书面报告,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为其出具的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获奖成果材料复印件,因年龄原因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待查。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有关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必须有附件材料,否则按虚假材料对待。

  3、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和申报人一起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三)职称公示的要求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3、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和内蒙古会计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四)材料的申报程序

  各地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先由为其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并签章后,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查后转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自治区直属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后,经主管部门人事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章后由专人直接报送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五)评审材料的上报时间

  自治区本级的个人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单位派专人于12月10日--30日前统一上报自治区高会评审办。盟市的评审材料于12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移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六)评审、公示、核准阶段

  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自治区高会评审办将根据评审材料的接收和整理、归类情况,择机召开评审会议,并将评审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和内蒙古会计网进行公示,及时发布核准文件。

  五、收费标准

  凡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05〕752号)每人报名费20元、考务费180元标准执行;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文件确定的每人收费280元收费标准执行。

  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制度,对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评价的一种有效途径,对加强我区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政务公开,加大对考评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关大会计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把关,密切协作,做好考试报名及申报评审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的圆满完成。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471-6268105,联系人:冯玉林。

  自治区高会评审办联系电话:0471-4192062,联系人:李晓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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