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蓬莱溢油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生态修复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我省辽东湾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蓬莱溢油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生态修复项目任务的通知》(农渔发〔201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蓬莱溢油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拨付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须遵循本办法。
第五条 全部项目是使用农业部拨付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补偿资金,计划用三年时间,分项实施增殖放流、生态修复示范区、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技术专项研究等项目,修复渤海因溢油污染受损的渔业资源。
第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全省相关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沿海有关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厅直单位为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受溢油事故影响程度、沿岸捕捞渔民生产情况、经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本地区(单位)申报的相关项目。
第七条 增殖放流项目的苗种包括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等虾蟹,毛蚶、魁蚶等贝类,褐牙鲆、梭鱼等鱼类,及其他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结构组成应满足生态水平的渔业管理要求,应符合海域生物种群结构特点,以虾蟹类增殖为主,合理安排贝类和鱼类等。
放流苗种应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子代苗种的,应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禁止投放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苗种。
苗种规格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其中:鱼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3厘米以上,虾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1厘米以上,海水蟹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二期以上,贝类的放流苗种为规格达到0.5厘米以上的越冬苗或者规格达到1厘米以上的当年苗。
第八条 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确定须符合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应在信誉良好、科研力量雄厚、技术水平高,并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参与过增殖放流苗种供应的单位作为放流苗种供应单位。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苗种供应单位签订供苗合同,并通过适当形式对放流区域、时间、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在放流苗种培育阶段,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在放流苗种的亲体选择、种质鉴定、检验检疫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健康、无病害、无药物残留的水生生物苗种用于增殖放流,避免对水域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在开展放流苗种投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放流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运输、投放、验收等工作,确保足额完成承担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增殖放流任务。已经制定技术规范的品种,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增殖放流项目的验收单位由受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的省水产苗种管理局和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成。鉴于增殖放流属于公益事业,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邀请当地公证部门给予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三条 生态修复示范区须明确保护物种和公益性功能定位,应选建在渤海生物产卵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采取投放鱼礁、底播贝类、移植藻类、放流鱼虾等方式,营造有利于海洋生物资源栖息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生态修复示范区要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确定礁区规模,明确示范区礁体构造、规格、数量、布局、投放海域、投放时间等;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和管护方案,确定生态修复示范区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明确具体科研院校或单位作为技术支撑,科学指导礁区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以及鱼礁建造、藻类移植、贝类底播增殖的实施。
第十五条 生态修复示范区设立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获得相关使用权证,应避开航道、海底管线,远离倾倒区、军事禁区;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沟通和征求当地海事、交通、海军等部门意见,并做出相应公告;要在项目实施海域显著位置设立示范区标志,注明项目名称、实施海域地理坐标、设立单位和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生态修复示范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项目管理程序要求,强化前期工作,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经批复,不得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稽查、审计、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增殖放流项目资金应全部用于放流苗种费用支出。包括: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放流苗种检验检疫、暂养、包装、运输费用,放流期间公证公示以及放流后期跟踪监测、效果评估费用等。其中:用于放流苗种的直接费用应占项目资金的90%以上。
生态修复示范区项目资金应全部用于鱼礁建造、藻类移植、贝类底播以及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等相关费用支出。其中,鱼礁建造、藻类移植、贝类底播费用支出应占项目资金的90%以上。
渔业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评估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监测评估所发生的租船、样品测试、实验材料、样品鉴定、差旅、劳务、会议、咨询等方面的费用;补助有关科研单位开展损害评估调查所支出的差旅交通、车辆船舶燃油、样品和水质采集分析鉴定、资料收集翻译及评估研讨咨询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和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立“渤海溢油养护修复费”专账,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本单位所实施项目的执行、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增殖放流、生态修复示范区项目实施效果应包括种群恢复、渔民增收、生态修复、碳汇功能等方面)等情况进行总结,并于项目实施年度10月底前,将供货合同、发票、公证书、现场验收单等相关材料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作为项目审计和项目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