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等相关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中,两级审核,是指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需要经过省登记机构初审和国家安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终审;统一发证,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终审合格后,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督促、考核全省登记工作的开展。江西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具体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全省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重点登记的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三、登记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和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四、登记时间、程序
(一)首次申请
1。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⑴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⑵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⑶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⑷登记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⑸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复核换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程序。登记企业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⑴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⑵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三)变更登记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下列步骤办理登记变更:
⑴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⑵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⑶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五、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登记企业首次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⑴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⑵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之一复制件(1份);
⑶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⑷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⑸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2。生产企业(兼进口企业)需同时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之一复制件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其它有关信息。
(二)复核换证
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复核换证材料,参照首次申请材料,并提交之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
(三)变更申请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3份;
⑵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⑶上次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1份。
六、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及使用
(一)登记企业责任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生产和进口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是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未设立应急咨询电话的企业一律不予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本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向社会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二)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条件
登记企业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有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
2。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三)应急咨询电话委托服务
如不具备应急咨询服务条件或者因故不能设立本企业应急咨询电话的登记企业,应当委托符合《办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条件的登记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我省原则上规定企业自主设立危险化学品应急咨询电话,健全完善自身应急救援力量,如企业因自身原因暂时不能设立应急咨询电话,不具备应急咨询服务条件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为其代理咨询服务。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将依托省安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资源力量,发挥我省化工专家优势,形成互动,为我省企业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咨询电话:0791-85257099、85257102。
七、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企业)。
八、其它
(一)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二)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三)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四)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九、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定措施。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全面掌握我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进口数量、理化特性、主要用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全省各级安监部门、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办法》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贯彻新《条例》、《办法》规定,确保我省新一轮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新《办法》的出台,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范围、办理程序、登记的内容、复核换证、变更登记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务必需要进一步加强宣贯培训,使相关部门、登记企业充分认识到开展登记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全面了解掌握登记工作新内容及要求。省局将采取分批次组织对我省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相关负责人、登记人员的宣贯培训。重点抓好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登记业务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规范填写、登记系统软件应用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高办理危化品登记的准确率、快捷度。
(三)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登记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和能力,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一是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二是掌握、了解本企业品危害;三是制定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四是履行危险化学品社会责任;五是具备应急咨询服务条件的登记单位按《办法》要求提供应急咨询服务,不具备应急咨询服务条件,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为其代理咨询服务。并按照《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新《办法》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各地要按照监管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有序地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依法申报登记。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把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纳入重点监管工作之一,将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结合行政审批、“打非治违”专项活动、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及日常安全检查等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登记制度,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督查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现。发现未按要求开展登记的企业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确保我省新一轮危险品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五)衔接事项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一律使用新文书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可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或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近期将组织对 “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软件升级改造,系统升级改造完成之前仍然使用之前老版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数据、资料录入,待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再进行补录,补录时间另行通知;系统升级改造完成之后办理登记的企业直接按新升级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录入。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之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复核换证手续。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jxsafety。gov。cn)政府发文栏目下载。
联系人:王婷,饶贵仕,联系电话:0791-85257099、85257102。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
3。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
4。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
6。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
7。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rar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