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0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依据《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渝文审〔2006〕2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工作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 《回收证明》)由市商委统一监制。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填写《〈回收证明〉领取登记表》,并凭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向市商委领取《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填写《〈回收证明〉领取登记表》,并凭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领取《回收证明》。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指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职工专人负责《回收证明》的保管和发放,全面、如实地作好相关记录台账;企业业务人员领用《回收证明》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领用。

  三、因破损、书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回收证明》,应保存完好,随其他正常使用留底的《回收证明》按使用月份依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册封面注明作废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编号,存入报废汽车回收档案。

  四、当年的《回收证明》只能在当年内使用,当年没用完的《回收证明》,要及时交回市商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伪造或者复印、变造《回收证明》,违者依法严肃查处。

  五、针对近期发现在《回收证明》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不规范行为,我委已监制了新的《回收证明》,新的回收证明除了有编号外,另在每一张回收证明上标注了第几联字样,其中交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一联是彩色。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从2013年4月20日起使用,旧的《回收证明》同时废止(交回市商委)。

  六、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对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领取和使用《回收证明》要加强管理,严格按批次发放,交旧证领新证。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台帐制度,全面、如实填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登记表》(见附件),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回的旧证和登记表要进行认真核查。

  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换领《回收证明》时,应将填写完备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登记表》(见附件)及对应已使用的《回收证明》第五联、第六联分别装订成册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在换领新的《回收证明》时,应将已装订规范、并签字盖公章的第五联交市商委存档。

  八、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要督促和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健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强化职工教育管理,层层落实管理职责,严格依法依规经营;要会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明查暗访,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登记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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