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从省政府办公厅传来消息,经省政府同意,修订后的《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下发全省实施。2009年2月6日起实施的《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据悉,《预案》指出,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我省将干旱灾害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按灾害分级标准:灌溉农业区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份和11月—次年1月失灌率大于35%;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以上;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兰州市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的为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对应干旱灾害分级标准,《预案》将抗旱应急响应也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旱情达到Ⅰ级旱灾标准,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布Ⅰ级响应,由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省抗旱救灾工作。同时,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请求国家帮助开展抗旱救灾。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行政程序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时,各级要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水利、农业、供销、物价等部门要按照省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要求,储备主要抗旱物资,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市、县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部门及抗旱服务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要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