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新经信企业〔2012〕457号
关于组织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经贸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建设一批功能完善、业绩突出、运行规范、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开展2012年自治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产品检测,信息、融资、创业、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特征的多功能服务平台或专业服务平台。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单位。
二、推荐条件
按照自治区经信委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章中,第六条、第七基本条件和相关功能要求筛选推荐。
三、推荐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自愿申报,经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推荐要求报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各行办)、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协会)筛选、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经信委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经专家会议评审、公示后,研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授予“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颁发牌匾,通报公布,给予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示范平台的单位必须按附件(可下载)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
(二)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三)法人单位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自治区以上有关部门,全国、全区性行业协会认定的文件;
(八)国家或自治区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推荐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行办及相关行业协会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二份,报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联 系 人:王莉 王涛
联系电话:0991-4523436 4523449(传真)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附件:1、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xls
2、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2.xls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