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管理意见》的通知苏耕保[2013]11号

发布日期:2013-04-10    浏览次数:6

各市、县(市、区)土肥站及有关农场:

  为规范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扩大配方肥推广应用,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意见》(农农发[2013]1号)精神和我省实际,我站制定了《江苏省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管理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江苏省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管理意见

  为充分发挥智能化配肥供肥设备作用,强化农企合作,扩大配方肥应用,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意见》(农农发[2013]1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年配肥服务能力在2万吨以下或每小时2.8吨以下的基层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管理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选建条件

  按照“双方自愿、优势互补、公平公开、择优选择”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的肥料销售业绩、产品质量、信用记录、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等基础条件,遴选确定基层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遴选条件和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质量保证体系且证照齐全,具有扩大配方肥生产供应强烈愿望,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作良好的肥料生产、销售、服务企业;或者是信誉好、实力强、具备供肥条件的乡(镇)农技推广站(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它合法的肥料经营者。

  2、具有一定的肥料销售设施、场地、人员和运营资金,承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为当地农民开展优质配肥供肥服务。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内没有制假售假等不良行为,产品抽检没有不合格等不良记录。

  二、农企合作双方主要职责

  在农企合作过程中,县级农技推广部门(土肥站)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配置的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设备交由遴选出的配肥供肥服务网点使用,其产权归县级农技推广部门所有。双方签订农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绩效考核指标,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服务质量与实施效果。

  (一)县级农技推广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及时更新当地智能配肥供肥设备相关测土配方施肥信息;

  2、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定期对配肥供肥服务网点所购基础原料进行质量抽检,在关键农时季节、用肥高峰时期重点对所配出的肥料进行质量抽检;

  3、督促配肥供肥服务网点建立健全服务档案、做好配肥供肥台帐;

  4、对配肥供肥服务网点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正确操作智能配肥供肥设备,科学选购适宜的基础原料,指导当地农民科学用肥;

  5、对不履行义务、造成不好影响,或对智能配肥供肥设备保管不善或故意损坏的服务网点,取消其配肥供肥服务网点资格,收回设备或要求其按原价赔偿。

  (二)智能化配肥供肥网点主要职责

  1、确保必要的设施、场地、人员和资金,便于开展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

  2、按照要求操作、维护智能配肥供肥设备,保证设备安全、高效、长期运行;

  3、自行采购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氯化钾、硫酸钾等配肥供肥所需的基础原料。所选原料的粒径应尽量相近,便于掺混和施用。掺混的配方肥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4、建立购肥供肥台帐,按照配方肥基础原料为农民开具单品种肥销售凭证;每季度向县级农技推广部门填报一次配方肥生产供应情况;

  5、积极配合当地农技推广部门张贴施肥分区图、施肥推荐表、发放施肥建议卡,正确提醒或警示农民使用肥料注意与禁忌事项,确保农业用上安全肥,农民用上放心肥。

  三、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标识要求

  经县级农技推广部门遴选确定的基层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制作相应的彩色喷绘门头,由县农委或县级农技推广部门授予其“XX县(市、区)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铜牌,标明授予单位、授予时间和网点编号。

  鼓励相关肥料销售单位和经营者在农业部门的指导下,自行购置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设备,为当地农民开展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

  四、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考核要求

  实行对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考核制度。根据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保留或取消其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资格的依据。考核内容主要为:

  1、是否在网点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2、是否在网点公布服务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是否按单品种原料肥价格向农民收取配方肥销售款;

  4、是否存在购买劣质基础原料或配供质量不合格配方肥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购肥供肥台帐,定期向县级农技推广部门填报配方肥配供情况;

  6、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肆意误导或夸大肥料施用效果;

  7、是否按要求使用、维护智能配肥供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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