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通知》指出,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调取须由省级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员直接完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自代为办理。同时,《通知》要求各级发改委加快对企业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对企业过去是否有弄虚作假、恶意拖欠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进行重点采集,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另外,《通知》还要求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下一步,淮北市发改委将按照省发改委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6月底前,制订发债企业及其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并接入安徽省企业债券风险管理预警系统。二、协助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查询发债企业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并出具综合信用报告相关工作。三是协助发债主体做好综合信用承诺书相关工作。(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