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08    浏览次数:1

  各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4日

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按照分级负担、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或多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具体来源包括: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预算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其他资金。

  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符合失业保险基金用途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直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其他支出。

  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资金、就业见习补贴、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奖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万名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奖补及对高校招聘活动的专项补助等。

  对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以及对云南籍毕业生出省就业创业比例达到10%的高校的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章  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元,具体标准按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规定,为劳动者提高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从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之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一)技能培训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类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费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等。

  (二)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补贴分为创业能力补贴和后续跟踪服务补贴两个阶段,创业能力补贴阶段每人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后续跟踪服务补贴阶段每人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创业培训每人补贴标准合计最高不超过1300元。具体标准按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1.创业能力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后,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25%以上的,培训机构可按此阶段补贴标准的100%申请补贴;6个月内创业率低于25%的,培训机构可按此阶段补贴标准的60%申请补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后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10%以上的,可按此阶段补贴标准的100%申请补贴;6个月内创业率低于10%的,可按此阶段补贴标准的80%申请补贴。

  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四类人员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后,凭申请报告、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身份证、学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领取的时间应在参加创业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由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2.后续跟踪服务补贴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在创业培训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12个月内,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后续跟踪服务,组织进行改善和扩大企业的创业课程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同时,在开业指导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给予两次以上的具体帮助、指导并有相关记录的,可给予后续跟踪服务补贴。

  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后续跟踪服务后,凭申请报告、后续跟踪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代为申请协议、培训合格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改善和扩大企业的创业课程培训凭证、开业指导和企业管理指导相关记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下达。

  (三)岗前培训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省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下同)。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1/2,其中,“4050”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计算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当地上年社平工资的100%。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上述灵活就业人员可凭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月收入等内容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单据等凭证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各州(市)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应缴纳部分)。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每年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地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当地财政和企业(单位)根据情况给予补贴,见习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累计见习未满半个月的发放100元就业见习补贴。

  省级财政采取“当年拨付,次年结算”的办法核拨补助资金。当年内,省级财政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拨付补贴资金,次年1月底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结算报告,并附审核完毕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附表1)、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及省级见习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资金结算。州(市)补助资金不足部分,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省级基地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先将资金拨入省级财政专户,根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将资金拨付各基地。

  第十二条  创业资金

  创业资金主要用于全省“贷免扶补”工作经费、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享受“贷免扶补”政策首次创业成功并稳定1年以上的创业者,按照下列吸纳就业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带动我省3至5人(含5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省6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工商登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力资源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人力资源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一次性创业补贴由省财政厅先将资金拨入省级财政专户,根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拨付工作。

  (二)“贷免扶补”工作经费

  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工作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款回收、宣传、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后续跟踪服务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工作经费。兑现到基层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90%。

  “贷免扶补”工作经费的拨付按照年度预拨、余额考核的方式进行。年初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预拨70%的工作经费,两年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对各承办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还贷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各单位申报工作经费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结合承办单位还贷率考核标准拨付剩余30%工作经费。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A类:平均还贷率≥96%的,全额拨付;

  B类:96%>平均还贷率≥90%的,扣减10%的工作经费;

  C类:90%>平均还贷率≥85%的,扣减20%的工作经费;

  D类:85%>平均还贷率的,扣减30%的工作经费。

  对于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办单位,根据平均还贷率核算方式,计算已完成部分的剩余30%工作经费,并在拨付剩余工作经费时扣减未完成部分的已拨付的70%工作经费。

  “贷免扶补”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先将资金拨入省级财政专户,根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将工作经费拨付省级各业务承办单位,由省级各业务承办单位分系统向基层划拨。

  (三)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其他支出项目,根据创业工作实际情况和创业资金使用、结余情况等,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

  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项目服务和技术研发、公共费用支出等。

  各地参加评选的大学生创业园区由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推荐;各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园由省教育厅负责推荐;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内的大学生创业园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对参加评选的候选对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适时进行实地考察。评选结果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评选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申报材料包括: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附表2);创业园区产地所有权证明、建筑面积证明;本校、本辖区及园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入驻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先将资金拨入省级财政专户,根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拨付各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基本信息以及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

  承办单位通过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每帮扶1人实现创业,按500元的标准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款回收、宣传、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后续跟踪服务等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工作经费。兑现到基层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90%。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的拨付按照年度预拨、余额考核的方式进行。年初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预拨70%的工作经费补助。两年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金融机构对各承办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还贷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各单位申报工作经费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结合承办单位还贷率考核标准拨付剩余30%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考核标准与“贷免扶补”工作经费一致。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先将资金拨入省级财政专户,根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资金

  省级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资金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云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云财社〔2013〕78号)执行。

  第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我省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高校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万名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奖补资金

  万名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奖补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高校招聘活动的专项补助

  2013—2017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给予补助,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决算和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二十条  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经费申请报告时,应附《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查、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在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地区,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州(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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