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0    浏览次数:2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汛期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汛领导机构,每一个尾矿库明确由一名副县级领导包保责任。要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防汛工作职责,定人定岗,真正做到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五落实”,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二、开展汛期检查,严格值班值守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汛期前必须开展一次尾矿库安全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尾矿库排洪系统、浸润线、最小干滩长度、调洪库容、安全超高等重要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进行“五落实”。遇有强降雨时,要立即停止生产。坚持汛期领导带班巡查制度,确保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地段指派专人盯守,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三、备齐备足防汛物资,加强防汛应急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联系和协调,督促企业备齐备足防汛物资,认真开展尾矿库防汛应急演练,特别做好极端天气来临时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现险情,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

附: 安监总厅管一〔2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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