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067 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补充
通 知
江津府办发〔2013〕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结合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95号)精神、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和江津府发〔2012〕95号文件等规定贯彻执行。
二、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都应当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标准厂房、仓库等其他物业。
三、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时,应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专用收据,否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备案证明。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规定开设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为确保房屋住用安全,新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一律不得缓交、免交,不得降低缴交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3年8月10日起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