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管委会: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19号)和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宁市XX镇(街道)申报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项目汇总表
2.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动态信
息表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2013年4月10日
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财政部门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措施之一。为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19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基〔2013〕)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管理,由市、镇(街道)财政部门为主、农经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市、镇(街道)财政、农经等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核、审批、实施、验收、管护以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做到政策办法公正公平,具体操作简便易行,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四条 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实效性,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村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不超村民负担政策规定的上限标准进行筹资筹劳,并在村民筹资筹劳落实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第六条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既要考虑地方财力,又要兼顾村民承受能力,项目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八条 各镇(街道)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市级审核、省和市级逐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镇(街道)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项目库信息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建立市级项目库。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同时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镇(街道)初审。对拟申报省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项目,还应提供《申报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基本情况表》。具体实施步骤依据《转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海农经发〔2011〕35号)规范执行。
镇(街道)要将是否经过村民议事、议事程序是否规范、议事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开、筹资筹劳标准是否合理合规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汇总填列《海宁市XX镇(街道)申报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汇总表》,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财政局、农经局复审。申报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工作一般要求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
市财政局、农经局对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论证,将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求的,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省级财政下达的奖补工作要求和奖补计划指标,在地方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内,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中选择若干个项目申报省级财政奖补项目。
一事一议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左右,各级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市级财政奖补资金适当向市级重点扶持村倾斜。
第十条 对村民迫切、受益面广、村两委班子工作得力、群众参与积极性高的项目,市财政要优先立项扶持。同时,要不断提高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村民筹资筹劳上限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筹资筹劳落实和财政奖补资金安排等情况,对项目管理人员举办业务培训班,指导项目实施和各阶段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镇(街道)财政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指导、协助、监管工作,充分发挥镇(街道)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作用。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主体是村级组织。
村级组织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实施批复后,应及时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开工后,村级组织应根据《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所在镇(街道)财政申拨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项目理事村民代表会、工程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农经局及镇(街道)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村级组织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对建设投资较大、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如房屋、桥梁等),村级组织必须委托监理机构实行监理,对其它工程可由村工程项目监督小组或村民代表实行监理,并建立工程监理日志,作为项目验收资料之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量大,规范管理是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基础。各镇(街道)要成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抓好全镇(街道)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宣传、发动、审核、建库、上报、管理、监督、审计、验收、评价、总结和管护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任副组长,人员由财政、农经、纪检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开展,办公室组建项目管理组、项目审计组、项目验收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在镇级财政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后报市财政局、市农经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为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工程招投标、资金筹集、工程实施进展、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情况,建立项目动态信息上报制度,由项目实施村按季填制《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动态信息表》,报送镇(街道)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市农经局。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所在镇(街道)一事一议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和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对建设投资较大、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如房屋、桥梁等),必须委托中介专业机构审核工程造价,对项目资金实行全面审计。对完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镇(街道)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登账核算管理。
镇(街道)根据审计、验收材料对已完工项目提出验收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镇(街道)验收申请,会同市农经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以镇(街道)为单位,集中进行考核验收,并视实际情况对项目实施村进行现场抽查,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通过综合验收考评,树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先进典型镇(街道)或村,通过先进典型引导推动全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应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应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各镇(街道)要指导村级组织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成效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要按《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程(试行)》所要求的归档目录为依据,指导村级组织对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原始材料和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立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信息化管理,将项目文件发布、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数据统计等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标语、墙报等广泛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成效和典型经验,进一步激励弘扬"民办公助"精神。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必要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21日发布的《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海财农〔2010〕246号)同时废止。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嘉兴市财政局,各镇(街道)财政所、
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管委会财务办、各镇经管站。
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