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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发布

发布日期:2013-12-02    浏览次数:1

  证监会近期,为进一步推进现金分红工作,证监会对现行现金分红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梳理评估,结合监管实践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多年来,证监会立足资本市场实情,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出发,多措并举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强化回报意识。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并予以充分披露。二是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规范现金分红行为,强化其现金分红承诺与执行的一致性。三是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实施新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按照投资者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税率,从健全政策机制入手,培育长期投资理念。随着各项政策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所改善。2010年至2012年,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18%、20%、24%。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从金融理论和监管实践看,分红制度能有效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现金分红作为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场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综观各国实践,成熟市场大多实施公司自治型分红政策,而新兴市场,如巴西,不同程度采用过强制性分红政策。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为此,证监会始终紧紧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重心,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将现金分红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常抓不懈。此次发布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指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证监会着力于公司章程和决策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分红决策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稳定回报预期。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并考虑其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

  三是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国资管理部门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体系,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推动社保基金等有持续稳定分红需求的长期投资者积极介入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回报意识。同时,会同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现金分红税收政策,为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创造条件。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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