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1    浏览次数:1

豫安委﹝2013﹞8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切实维护矿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

  规尽责”为主题,以落实矿长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为重

  点,坚持“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全面强化《七条规定》贯彻落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安委会成立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雪枫

  副组长:程志明 张国伟 牛森营 王照平 常建华

  王连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主题实践活动的日常工作,王连海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活动开展

  主题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从现在起到5月底为集中宣传阶段。全省地方各级政府及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动员广大煤矿工人共同努力,依靠广大矿工共同监督落实。

  (二)从6月到8月底为自查整改阶段。煤矿企业要对照《七条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人,全面开展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工进行整改。

  (三)从9月到10月底为检查抽查阶段。省安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不符合《七条规定》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肃处罚。对组织主题活动不认真、工作推动不力、整体效果差的各级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将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四)从11月到12月底为总结提高阶段,地方各级政府及煤矿企业要认真总结活动成果及经验,推荐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矿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结材料,报送省安委会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委会将评选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矿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并通报表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煤矿企业都要成立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统一部署本地区、本企业主题实践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安委会主题实践小组办公室报告活动进展情况。

  (二)强化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及煤矿企业都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对《七条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定期专项监督检查。省安委会也将组织省直各有关厅局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情况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凡发现不符合《七条规定》的,立即实施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强行生产的煤矿,以及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效果不达标仍冒险生产的煤矿,矿长一律免职,分管副矿长一律撤职,并对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实施约谈。

  (三)统筹兼顾。活动期间,各级、各单位在主题实践活动中要统筹兼顾,务求实效。一是要把主题实践活动与学习推广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做到超前防范。二是要把主题实践活动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将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贯彻全程。三是要把主题实践活动与兼并重组煤矿复工复产、基建或技改工程竣工验收结合起来,凡不符合《七条规定》的,一律不准复工复产或通过验收。四是要把主题实践活动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起来,将《七条规定》作为必学必考内容,确保每个矿长都能内化于心,知行合一,确保每个矿工都能熟知规定,保护自身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将各阶段工作相关信息材料报省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4月底前上报各单位具体负责主题实践活动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主题实践活动方案和《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2.8月底前上报各单位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省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11月25日前上报各单位主题实践活动总结材料。

  联系电话:0371-63921711,63817966

  电子邮箱:63921711@163.com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