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3〕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生产勘探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勘探项目”)是国土资源部门在企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发利用方案范围外的空白区域,依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37号)规定审查批准的探矿项目,目的是为扩大储量、将资源量升级为储量或基础储量,其性质属于地质找矿,与生产、基建系统内的储量升级生产探矿作业有很大不同,其不可预见危险有害因素相对生产矿山更为复杂。
为做好我省生产勘探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参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产勘探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生产勘探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一)矿山企业应将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批准的生产勘探项目,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或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勘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编制《生产勘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为使勘探工程能与生产工程相衔接,其采用的安全技术标准除满足《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外,还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生产勘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报请具有审批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利用原生产(基建)开拓系统进行生产勘探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与勘探工程一并设计和建设。在生产(基建)系统之外独立矿区进行生产勘探矿且水平巷道小于2000米的,可不设计和建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
生产勘探原设计方案为水平巷道,需改为斜井、竖井进行生产勘探的,应向原安全专篇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设计变更。
(三)《生产勘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核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探矿施工作业。
二、做好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一)在勘探施工过程中,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批准的探矿范围作业,矿山企业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共同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规定,落实机械通风、探防水、顶板支护、机电设备保护等各项安全措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施工,必须与探矿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做好有毒有害气体、冲击地压的监控,提高事故预警和防范能力。
(二)矿山企业生产勘探项目工程期满,没有新增储量、其工程不再利用的,矿山企业做好坑口封闭后各项安全工作,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其探矿工程延期审批;需要继续探矿的矿山企业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延期后,再到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申请探矿施工延期手续。发生新增储量的,企业应及时申请新增储量审批,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后,依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96号)的规定,履行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扩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工程施工作业需要外包的,承担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勘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表
2.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勘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