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行为,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119号)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原则和一定的评价标准,对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项目的实施过程、既定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及经费执行结果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范围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科技富民强县项目、科技惠民工程项目、科学事业费中安排的项目以及其他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等。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统一领导,共同组织实施。
(二)分类评价原则: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根据创新性研究、科技产业化、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类型和特点分别设置评价指标,分类考核。
(三)客观公正原则: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对科技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按照规范程序,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四)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的有关专项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六)科技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及项目的绩效目标;
(七) 科技项目验收报告;
(八) 科技项目验收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九)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理及阶段性绩效评价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科技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环境及社会可持续性影响;
(三)科技项目对本领域技术水平的示范带动或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及影响;
(四)科技项目经费投入与产出效益;
(五)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项目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六)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及财务管理状况;
(七)财务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情况;
(八)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章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与科技项目绩效目标密切相关。
(二)可比性原则。对同类项目设置共同的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与运用。
(三)重要性原则。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设置最具有代表性和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评价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既要考虑经济性和实用性,又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五)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要注意指标体系的逻辑关系,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环境及社会可持续性影响等内容。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分为业务评价指标和财务评价指标:
(一)业务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完成状态、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等。
(三)不同类型项目的评价指标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指标权重有所区别。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实施中期评价和整体评价。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科技项目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以本地区、部门、单位或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的平均历史水平。
(四)经验标准。是由专家学者根据财政科技项目支出规律和实践经验,经过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评价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但评价标准的确定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章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统一领导,共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确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制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计划,于每计划年度定期公告,共同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以组织专家评价为主,如果条件成熟也可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的经过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 实施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
第五章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前期准备阶段: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计划及科技项目管理要求确定评价项目,下达评价通知(评价通知应包括:评价项目、内容、目的、任务、依据、时间、要求及评价的具体实施者等),拟定评价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实施评价阶段:
(一)自行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价要求进行自评。向科技厅报送基础材料和数据报表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逾期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项目,视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
(二)形式审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
现场评价,是指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组织评价专家或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非现场评价,是指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组织评价专家或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评价专家或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方面内容。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撰写和提交阶段:
(一)撰写报告。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在专家(或中介机构)评价的基础上,经研究讨论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每年共同完成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综合报告。
(三)备案归档。评价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应将评价报告分别备案,并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应根据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绩效优良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后补助方式继续支持,在下一年度立项中作为重点给予倾斜;对绩效差劣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对于绩效评价中发现的绩效严重失实、数字虚假、挪用和侵占科技计划经费等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对于不涉密项目的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