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山西中小企业网.政务

发布日期:2013-04-15    浏览次数:5

晋企发[2012]156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精神,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扶持小型微型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2】42号)文件精神,健全和规范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与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是指经山西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由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工作,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省中小企业局对省级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省级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示范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五)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6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七条 省级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6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3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有条件的建立融资超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各地服务平台向本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审核推荐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全省性行业协会和省有关单位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省级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省级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条  被推荐为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认定证书(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等(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省级示范平台候选名单。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十二条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省级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及时在山西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及有关媒体上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省级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省级示范平台的发展动态,积极为省级示范平台的发展创造条件,及时提供政府有关政策信息。省级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提供当地企业数据库、开展服务质量检查、了解企业需求情况等。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省级示范平台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逐级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直省级示范平台运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附件2要求,向省中小企业局报送本市和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省级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1)报省中小企业局。经省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省级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省级示范平台称号:(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五)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二十条 省对评审合格的省级示范平台授予“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省级示范平台,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十一条 支持省级示范平台承办各级政府举办的相关活动,省举办的各项服务活动优先向省级示范平台倾斜;各地政府举办的相关服务活动应优先向省级示范平台倾斜,为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信誉好、服务优、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服务工作,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省级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优先申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各地要在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本地省级示范平台建设和服务对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省级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2、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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