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商发〔2013〕39号
各州(市)商务局:
为确保我省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按时按质完成,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厅2012年度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专项资金拨付如下:
一、典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统计专项经费
我省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美发美容业、沐浴业、会展业、洗染业、人像摄影、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业、电子商务服务业、仓储业、生产资料批发业、农产品批发市场、融资租赁行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共17个行业385家典型样本企业。每家拨付1000元统计工作人员统计专项经费,共38.5万元。按各州(市)商务局所负责报送典型企业数,先拨付至各州(市)商务局。
二、各州(市)商务局统计专项经费
(一)昆明市商务局7万元。
(二)玉溪市商务局、曲靖市市商务局、楚雄州商务局、大理州商务局各2万元,共8万元。
(三)普洱市商务局、昭通市商务局、保山市商务局、红河州商务局、文山州商务局、德宏州商务局、版纳州商务局各1.5万元,共10.5万元。
(四)丽江市商务局、迪庆州商务局、临沧市商务局、怒江州商务局各0.8万元,共3.2万元。
16个州(市)合计28.7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各州(市)商务局商贸流通业统计专项经费和典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统计专项经费。数据报送工作结束后,云南省商务厅财务处和商贸服务处将对商贸流通业统计经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当年未按照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的州市,下年度的商务局商贸流通统计专项经费扣减50%。
(二)各州(市)典型样本企业的统计工作人员统计专项经费,待企业报送数据经商务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具体拨付给每一家典型企业的统计工作人员,并将签收记录纸质版报送至云南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三)未完成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企业,其典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统计专项经费,由各州(市)商务局留作下年度典型企业统计人员统计专项经费。
附件:各州(市)商务局统计专项经费拨付一览表107700.xls
联系人:商贸处 卯升敏 黄朝才
电 话:0871-63135107 0871-63135027
传 真:0871-63148600
Email:361548178@qq.com
云南省商务厅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