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
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3]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旅游局,各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为加强循环经济理念宣传,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进行奖励。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