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条字〔2013〕50号
各专项承担单位及首席专家:
2010年立项的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陆续于今年结题验收,根据《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09〕29号)和《2012年度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评估与验收工作方案》(湘科纪字〔2013〕10号)规定,在专项结题验收前,将对专项进行财务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式
采取单位自查、现场审计与专家审议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验收内容
重点对重大专项的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自筹经费到位情况、结合资金情况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
三、验收程序
1、验收申请。各专项牵头承担单位在完成清理账目和编制经费决算报告后,上报《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附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并附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专项计划任务书、专项计划拨款合同书、专项调整报批相关文件等,与财务验收申请装订成册。
2、验收审计。重大项目办根据各专项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财务验收申请,向专项承担单位发出财务验收审计通知,委派专项财务审计机构进驻现场开展审计工作,出具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3、提出验收意见。财务专家根据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及具体的审计情况出具独立的专家意见,交由重大项目办研究决定,形成最终财务验收意见。财务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各专项财务封账截止期为专项合同到期日。各专项/子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表应反映专项立项到截止期之间发生的财务事项。
2、各专项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报送相关材料及表格(一式三份),在5月6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专项执行处室提交验收申请相关资料,专项执行处室审核后,自承担单位提交之日起10日内统一汇总送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科技大厦1103室)。
3、各专项承担单位及首席专家要认真做好财务自查工作,承诺所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现场审计及其相关整改工作。
4、专项通过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省科技厅条财处
联系人:向兵
联系电话:0731-88988751
省科技发展中心(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 媛 刘 容
联系电话:0731-88988527 88988973(兼传真)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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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410013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4月11日
附件:《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申请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