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逐项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省科技厅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落实地方责任,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联系,抓好工作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黑发〔2012〕11号),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建设科技强省的主要目标
(一)到2015年的主要目标。
1.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基本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教育厅配合)
2.全社会研发经费力争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2.2%。(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配合)
3.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省研发投入的75%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省科技厅、工信委、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配合)
4.政府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配合)5.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省科技厅牵头,省人社厅、工信委、教育厅配合)
6.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工信委配合)
7.开发完成省级以上新产品1000项,其中首台(套)产品200项。(省工信委牵头,省科技厅、发改委配合)
8.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达到15%,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委、教育厅、统计局配合)
9.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5%。(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科协配合)
(二)到2020年的主要目标。
10.全省科技工作在创新体系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养和引进等五方面实现新跨越。(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人社厅配合)
11.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提高到2.5%以上。(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配合)
12.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2%。(省科技厅、工信委、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配合)
13.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达到20%。(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配合)
14.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省科协牵头,省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15.科技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10名,成为科技强省。(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教育厅配合)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三)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6.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委、国资委、民政厅配合)
17.优先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省人社厅、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工信委配合)
1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发改委、质监局配合)
(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9.切实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国家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20.加大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围绕重点研发任务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发改委、科技厅配合)
21.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考核措施,将研发投入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科技厅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配合)
(五)鼓励企业应用转化科技成果。
22.建立政府搭台、院所创新和企业转化三位一体的螺旋上升架构,加速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省科技厅、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教育厅配合)
23.逐步扩大“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24.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经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给予其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教育厅配合)
25.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要逐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各市地县政府负责)
(六)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
26.落实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专利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提升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重点资助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重大发明专利的产业化。(省知识产权局、工信委、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配合)
27.强化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将拥有发明专利作为企业申请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重要立项依据。(省工信委、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知识产权局配合)
28.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组织等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对牵头制定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或国际级标准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组织等给予10万元的奖励。(省质监局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配合)
(七)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9.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围绕全省十大重点产业联合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民生科技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到2015年开发100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打造60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10个具有我省特色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知识产权局配合)
30.对企业牵头建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创新服务能力
(八)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科研机构。
32.依托现有省属科研机构,整合组建一批高水平的行业技术研究院,加大政策扶持,在确定单位编制、事业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配合)
33.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对重点建设的行业技术研究院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给予倾斜。(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34.实施人才强所(院)战略,使行业技术研究院成为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水平技术创新机构。发挥重点大学、重点实验室的优势,超前部署一批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的前瞻性与战略性研究课题,为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供技术源头。(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编办、教育厅配合)
(九)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发展。
35.稳步推进省属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省科技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配合)
36.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省科技厅牵头,省编办、民政厅配合)
37.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科研院所管理结构,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省科技厅牵头,省人社厅、工信委及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配合)
(十)提高创新平台服务能力。
38.以服务产业发展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发挥共享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社会能力。逐步完善财政支持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9.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放科普资源,建立科普基地。(省科技厅牵头,省科协、教育厅配合)
(十一)鼓励科研机构创办经济实体。
40.支持科研机构创办经济实体,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允许科研机构在明晰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以技术、专利、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资产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创办经济实体。(省工商局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41.对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科研院所用于发展,不断增强科研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二)完善科研机构考核管理制度。
42.对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和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要进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制定科研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依据评估结果调整和确定支持方向和投入力度。(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及科研院所主管部门配合)
四、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形成科技人才培育合力。
43.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黑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科学统筹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结合国家“千人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博士后培养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点人才工程。坚持人才、项目、基地相结合,依托经济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设人才发展试验区,推动科技人才发展平台载体建设。(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科技厅、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配合)
(十四)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44.实施科研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海内外招聘制度。(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配合)
45.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有关部门在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当地政府可通过提供启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创新创业。(省人社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教育厅、卫生厅、住建厅、科技厅配合)
46.加大对科技人才特别是青年科技人才的科研资助力度,在现有科技计划评审中,支持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主持科研项目,支持公共科研机构和企业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赴海外培训和进修。(省科技厅牵头,省人社厅、教育厅配合)
(十五)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机制。
47.建立科技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科技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和在民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3年。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技人员下基层活动,提高科研机构为基层服务的实效。在省内创办科技企业的在读大学生,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省人社厅、教育厅牵头,省工信委、科技厅配合)
(十六)强化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48.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转让实施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省工商局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49.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在项目盈利后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省科技厅牵头,省国资委、财政厅配合)
50.企业资助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所得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对上述贡献突出的成果完成人,同级财政可按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省科技厅牵头,各市地县政府配合)
(十七)建立优秀人才选拔评价机制。
51.完善科技创新创业人员分类评价体系,以创新成果水平和服务社会贡献相结合为人才选拔标准,打破单一依据论文、成果获奖和专利数量作为评价条件的现状,对从事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要增加考核其创新成果的应用情况,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的科技人员,重点考核其社会与经济效益和推动社会进步的贡献。(省人社厅牵头,省科技厅、教育厅配合)
52.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多元评价机制,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省人社厅负责)
五、进一步提高协同创新效能
(十八)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机制。
53.科技立项要坚持从专家到团队、从企业到产业、从项目到方向的三个转变,调整现有科技资金单一支持科研项目的方式,逐步加大对科技园区和科技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4.不断创新科技项目生成和评审机制,提升科技支撑发展能力,省科技攻关计划要广泛征集省内企业的技术需求,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加强省市重点项目联动。(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委、农委配合)
55.建立健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体系,统筹解决科技重大专项在实施和实现产业化方面的重大问题。(省科技厅牵头,省编办配合)
(十九)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56.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竞争性经费要不断加大以形成重大产品和有竞争力的产业为目标的科技攻关投入比例,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配合)
57.健全项目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等方法,严格科技财务制度,强化对科技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8.稳定支持经费要不断加大对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人员培育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配合)
59.完善科研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增加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整权限,提高经费使用自主权。(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60.健全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全面实施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健全科技项目管理问责机制,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十)加强科技园区建设。
61.加大科技园区建设力度,国家、省级高新区实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62.加快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建立特色产业基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配合)
63.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要以省市共商方式支持各市(地)在省重点产业园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尤其要建立和完善省级金融服务、科技咨询和公共技术平台,加快科技成果的熟化与转化,到2015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各市(地)全覆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配合)
6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园区内企业。对于孵化企业多、税收贡献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给予优先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配合)
(二十一)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65.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从事研发设计、科研条件、创新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省科技厅、金融办牵头,省发改委、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66.允许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服务性收费,直接用于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67.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建立科技金融多部门联动工作体系,支持在高新区内成立科技专营支行,开发科技保险、发行公司债券等金融产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等业务。(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黑龙江银监局配合)
68.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69.各级政府要对在科技服务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市地县政府配合)
(二十二)扩大对外科技合作。
70.充分发挥我省沿边开放大省的优势,积极探索对俄科技合作新模式,加快中俄联合高新区建设。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拓展获取和利用海外创新资源的渠道。(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外办配合)
71.鼓励支持企业到海外建立或兼并研发机构,就地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国外有影响的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布局,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省科技厅、商务厅牵头,省教育厅、知识产权局配合)
六、进一步加强科技强省建设的组织和条件保障
(二十三)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72.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落到实处。(省委办公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党委、政府配合)
73.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都要安排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问题,切实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省科技厅牵头,省人社厅、工信委配合)
74.将科技强省建设主要目标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科技厅配合)
(二十四)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机制。
75.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保障重点。省政府从2013年开始增加资金,优先满足重点科技公共平台建设、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配套、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等方面需求,确保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市地县政府配合)
76.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机制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职能,逐步形成无偿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办法,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十五)强化科技管理体系建设。
77.加强省、市、县三级科技行政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县(市、区)科技管理职能,科学合理配置科技机构编制和人员,保障职能和经费,为提升科技支撑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提供组织保障。(省编办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配合)
78.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各市(地)根据区域发展特点,重点负责组织科技成果在本地区的转化、推广和产业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委、农委配合)
(二十六)优化科技强省建设环境。
7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规、政策,依法行政,完善科技执法体系,依法保护创新创业活动。(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80.加强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总结和推广科技强省建设典型经验,加大科技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崇尚科学、尊重创造、勇于创新、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促进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工作。(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科技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