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294号)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支农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目前我区在横县、合浦县、东兰县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村民自建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并探索、创新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外的其它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新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重要意义 

  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是指政府资金扶持建设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由受益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建设管理新机制。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推行村民自建,在遵循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现民主选择项目、自主参与项目建设,使农民群众的意愿和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项目决策、筹资、建设和建成后管护的积极性,促进村民自治,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支农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行村民自建,实现政府资金支持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由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能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减少相关环节,节约建设成本,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建设、使用与管理相统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村民通过参与项目建设取得劳务报酬再次受益,有利于增加收入。 

  (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密切干群关系。推行村民自建,把项目的实施权交给群众,将建设权与监督权分离,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解决政府部门越位、缺位现象,建设服务型政府。项目自选、工程自建、自我管理、自我受益,有利于尊重群众意愿,体现村民主人地位,密切干群关系。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目标,以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为前提,逐步实现政府主导建设向政府引导、村民自建为主转变,形成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为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组织村民实施项目自建,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创新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新机制,积极探索村民自建有效模式,健全村民自建制度,完善程序,加强监管,避免盲目性,防止随意性。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积极推进试点示范,积累经验,有序推进村民自建。 

  三、村民自建项目范围和试点范围 

  (六)村民自建项目范围。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村民可自主组织实施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自治区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都应积极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项目主要包括:农村道路(等外公路),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设施,砌墙保土,石漠化综合治理,扶贫开发,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小型基础设施,以及村级卫生、计生、民政、文化、体育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七)村民自建试点范围。按照有序推进的要求,从2012年开始,选择2个市作为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率先实施村民自建管理新机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在全区推开。 

  四、创新村民自建机制 

  (八)落实项目实施与责任主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协会等依法设立的组织是村民自建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账务管理等。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定落实管护制度等。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项目理事会。 

  (九)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等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招标或比选结果、项目进展、资金支付、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项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充分听取和公开征求村民意见,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审议相关内容。 

  (十)合理确定建设方式。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不实行招投标和比选,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建设。 

  (十一)落实管护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由农户自行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协会等依法设立的组织所有,并由村项目理事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现经营权与管护责任相统一。 

  五、转变政府服务方式 

  (十二)改进规划编制方式。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过程中,要深入农村,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将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纳入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规划,使规划编制成为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关注民情、改善民生的过程。要指导乡(镇)、村结合国家政策、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和布局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十三)明确项目审批程序。项目的选择、申报和村民自建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50%以上村民赞同的项目,方可根据项目情况由项目理事会向有关部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村民自建实施方案由县级相关部门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减少项目审批环节。投资计划下达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监督,帮助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确需进行调整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50%以上村民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十四)严格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财政性资金可根据建设性质和用途,存于县级财政相应专户中,进行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须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县级报账制,同时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需农民筹资筹劳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试行)》执行,农民自筹资金由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自主管理。项目投资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应结转用于项目区建设。使用结余资金实施项目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50%以上村民同意,实施方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劳务工资可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实行打卡发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经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十五)加强服务和指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宣传相关规划和政策,指导项目选择和申报,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让群众掌握实施项目的技能,切实解决建设中的技术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村民自建工程定额,指导村民对工程造价的核算与控制,督促村民自建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十六)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民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设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专业人员、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指派专人指导和参与项目监督,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并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十七)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县、乡、村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自建项目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支付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十八)及时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后,村委会要在村民评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村委会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县级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成立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整合力度,统筹协调,联动推进试点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推动村民自建的实施细则,细化目标,明确程序,落实责任,确保有序开展村民自建工作。 

  (二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由“代民做主”向组织引导群众自我做主转变,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不断提高建设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一)严格项目监管。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巡查巡访,强化对项目规划、申报、实施、资金使用、自建方式确定、物资采购、建设质量、施工安全、项目验收等过程监督,建立完善审计、稽察、监测评估等制度,跟踪问责,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十二)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村民自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有效模式,树立典型示范,并加以推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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