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发〔2012〕52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区第五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2012全区推进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基础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为重点,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清理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需要清理的项目包括:
1.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8月21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所列的760项行政许可项目。
2. 未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但属于2010年8月21日以后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3. 国发〔2012〕52号文件决定下放管理层级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
4. 以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组织、机构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证书(含行政机关在申请文书上加盖印章确认,下同)的行为。主要包括:
1. 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或者登记的行政确认类审批。
2. 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等行政给付类审批。
3. 有关税费减免、收费标准等行政征收类审批。
4. 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政府优惠待遇的审批。
5. 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6. 以监制、认定、审定、定期检验、备案等形式设定的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需要清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
1. 桂政发〔2010〕36号文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所列的55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 未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但属于2010年8月21日以后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 国发〔2012〕52号文件决定下放管理层级和减少审批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
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
行政内部审批,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将另行组织清理。
三、清理的标准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可以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有合法设定依据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对没有合法设定依据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
1. 可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实施未满1年的行政许可项目。
(2)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国发〔2012〕52号文件决定下放管理层级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4)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设定的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 应当取消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没有合法设定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2)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建议予以取消。
(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满1年后未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予以取消。
(5)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设定且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已经过时且与当前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长期未实施审批且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一律予以取消。
(6)对由我区自行设定且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该调整实施主体的予以调整,该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予以取消。
(二)行政审批项目实施主体的清理标准。
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按照合法设定依据所规定的实施主体进行确认。但行政审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调整其实施主体:
1.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其实施主体应相应地认定为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
2. 自治区有关部门2012年采取直接下放方式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其实施主体应相应地认定为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2012年采取委托下放方式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其实施主体应认定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但要注明受委托审批的行政机关。
3. 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做实质性审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只做程序性批准,但自治区有关部门2012年尚未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对采取直接下放方式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其实施主体应相应地认定为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对采取委托下放方式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其实施主体应认定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但要注明受委托审批的行政机关。
4.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未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具体审批权限或者范围, 但自治区有关部门2012年尚未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并将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相应地认定为实施主体。
四、清理的主体
本次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清理”、自上而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
(一)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含自治区国税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气象局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下同)统一负责全区本系统的清理工作,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本系统市县部门的意见后,对全区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具体清理意见,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二)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主管该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三)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统一提出清理意见,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四)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收到区直各部门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清理意见后,会同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审核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清理的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2012年11月中旬前)。召开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动员会,对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行清理阶段(时间:2012年11月底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行政审批项目,严格按照清理标准的要求提出拟保留、拟取消或者拟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具体意见,撰写清理工作报告,并填写《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清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本系统实施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南宁市报告本市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体的清理意见,包括拟保留、拟取消或者拟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依据和理由。请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和填写好的《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电子版本发送至:gxxzzfjd@163.com)。
(三)集中审核阶段(时间:2013年3月底前)。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从各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审核的方式,对各市县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并分别征求南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最终的审核意见。
(四)审定公布阶段(时间:2013年5月底前)。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时间紧。各市县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抽调专人组成清理工作机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请于2012年11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南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拟保留、拟取消或者拟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具体意见,撰写清理工作报告,并填写《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清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本系统实施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南宁市报告本市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体的清理意见,包括拟保留、拟取消或者拟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依据和理由。请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和填写好的《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电子版本发送至:gxxzzfjd@163.com)。
(三)集中审核阶段(时间:2013年3月底前)。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从各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审核的方式,对各市县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并分别征求南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最终的审核意见。
(四)审定公布阶段(时间:2013年5月底前)。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时间紧。各市县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抽调专人组成清理工作机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请于2012年11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要针对清理范围,及时组织清理,认真填写并及时报送相关表格,不得瞒报、漏报。对报送的清理意见,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定把关。对逾期不报送清理意见的行政审批项目,将视为同意予以取消。
(三)南宁市以外的各市、县要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清理范围,研究提出拟保留、拟取消或者拟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具体意见,填写《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11月30日前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电子版本发送至:gxxzzfjd@163.com)。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集中审核工作,大力支持被抽调人员参加集中审核,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集中审核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予以安排。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沟通。
附件:1. 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一(行政许可项目报送用)
2. 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报送用)
3. 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三(南宁市人民政府报送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1302/P020130219363854773484.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