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2012年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
广西2012年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第二次追加下达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2〕1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区有农村危房的106个县(市、区)列入广西2012年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
二、目标任务
我区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第四批任务为40000户。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的分配,遵循“边境优先、自愿申报优先、按危房存量比例安排”的原则,以及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工作要求,将第四批40000户任务分解到全区14个设区市所辖106个县(市、区)。14个设区市的任务分别是:南宁市1300户、柳州市1600户、桂林市2200户、梧州市2000户、北海市600户、防城港市800户、钦州市1400户、贵港市2200户、玉林市1000户、百色市10900户、贺州市3500户、河池市7200户、来宾市1800户、崇左市3500户。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不宜平均分配;要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后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要注意量力而行,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
(四)统一规划、分步建设。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
(五)适当集中、节能省地。农村危房改造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要符合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要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建材资源,尽可能建设节能省地的新农居。
(六)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诚信计生贫困户;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当调减危房改造量。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的规划和设计。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原则上纳入自治区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编制村庄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统筹协调好宅基地用地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对处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须按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村庄规划和农房设计图纸要按程序报审。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加固修复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属于翻建新建住房,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农村危房改造属于对C级危房采取修缮加固的,危房改造建筑面积不受此限制。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诚信计生贫困户、农村贫困无住房成年孤儿和其他贫困户,以及农村贫困的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一是严格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二是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三是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四是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应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是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原则不超过总量的50%,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六是对防火条件要求高的连片木结构的少数民族村寨,其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来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七是做好抗震设防设计施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八是各地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要体现对边境一线、少数民族地区,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1985年前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危房贫困家庭。
(六)时间安排。
1. 前期工作阶段。鉴于农村危房改造点多、布点分散、单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仍采取以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相关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镇(乡)、村和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具体时间要求: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2. 开工建设阶段。争取在2012年11月底逐步启动,12月底全面开工。
3. 竣工验收阶段。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对完成改造的项目,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2013年6月底前全面竣工并完成验收。自治区于2013年7月组织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7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4.2万元。2012年第四批实施改造40000户,需投资约168000万元。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1. 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内陆农村危房改造每户平均补助0.75万元,第四批40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为30000万元。
2. 自治区配套资金:自治区按照国家要求1∶1比例配套,则40000户农村危房改造自治区配套30000万元。具体安排为:
(1)自治区本级直接安排到农户的补助资金:按户均6000元的补助标准计,40000户危房改造自治区本级安排补助资金24000万元。
(2)自治区本级对县级的倾斜补助资金:对全年危房改造任务在1500户以上的县予以倾斜支持。以危房改造规模1500户为基数,增加1-1500户、1501-3000户、3001-4500户和4501户以上的分别按每增加1户自治区给予县级配套标准的42%(即每户1100元)、50%(即每户1300元)、58%(即每户1500元)、65%(即每户1700元)予以倾斜补助,同时给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每县10万元的倾斜补助。以上自治区本级共安排倾斜补助资金5480.11万元。
(3)给予各县工作经费等补助519.89万元。
3. 市、县配套资金:2012年,市本级配套标准为1500元/户,则市级应配套资金为6000万元;县级配套标准为2600元/户,扣除自治区倾斜支持的5480.11万元,则县级实际配套4919.89万元。市、县配套合计为10919.89万元。市、县两级除自治区下达的工作经费补助外,也要按1∶1以上的标准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经费。
(三)对农户的补助标准。各地要据自治区确定的平均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总额制定具体到农户的补助标准。具体到农户的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应平均分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进行村级公示后,报设区市危改办、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 申请:经县级危改办组织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为一级(D级)危房或二级(C级)危房,且经济比较困难的贫困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 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自治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和申请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危房改造的指标初步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同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将初步名单和核查意见一并报县级危改办。
4. 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内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 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危改办和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 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规划;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件2);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
(6)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 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备案材料。
(1)县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 设区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1)县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试点村屯规划;
(2)市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3)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 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 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担任。各市、县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
1. 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和危房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筹措自治区级配套资金,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做好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检查、统计工作。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核查、统计工作。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给予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未通路的自然村屯通屯道路建设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监察、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设区市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4.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共同加快项目推进。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发展改革、财政、民委、民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扶贫、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要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政策扶持,援建帮建。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用于危房改造的自有林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并给予资金补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公路部门加快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危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八、总结验收
2013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危改办要组织对本辖区农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进行总结验收,并形成验收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危改办。2013年7月,自治区危改办将组织评估验收。
附件:1. 2012年第四批广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及投资计划表
2. 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3. 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1302/P02013021936334164844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