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1号)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综合推进广西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二)研究制定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 

  (三)专题研究、解决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推动建立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推进建立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 

  (五)协调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建立健全覆盖广西各行业的征信系统,推动信用信息的开放和综合应用工作。 

  (六)加强与全区各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地方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先行先试。 

  (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八)协调推进广西的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九)承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金融办,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预防腐败局、公务员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共3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担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助手,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单位分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遇机构调整,工作职责由新成立机构继续承担。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助手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联席会议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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