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信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5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信委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区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技术改造和专业服务降低用户的能源,用户以节能效益回报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当前,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时期,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经济发展与节能降耗的矛盾较为突出。我区节能服务产业起步较晚,对合同能源管理认识不足,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节能量审核制度不健全,以及规模偏小,市场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拓宽节能服务领域,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40家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建立起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按规定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由自治区财政厅据实将财政奖励资金按规定拨付节能服务公司。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二)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5.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6.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自治区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信贷产品,拓宽贷款抵质押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国家节能政策的项目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授信额度,给予适当的利率浮动优惠。对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且市场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的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加大对其信贷扶持。各级政府要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推广上给予帮助,引导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种子基金、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融资服务平台。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五)建立节能项目信息报送及发布制度。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本地区、本部门需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技改的项目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筹平衡后通过节能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引导用能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
四、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建立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联动机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统筹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监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将各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节能服务产业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政策性担保机构做好节能服务公司的信用担保。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信贷支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工作。
自治区工信委负责推进全区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指导企业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促进节能降耗。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全区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厅局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合同能源管理;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抓紧出台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进本行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二)加快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程建设。
在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机电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示范工程建设。
(三)加强节能服务公司的指导和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备案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奖励或投资补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指导节能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每年1月15日前,节能服务公司将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年度能力建设情况等,总结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在对外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上予以除名。
(四)构建节能服务信息平台。
依托政府网站、节能信息网等网络资源,加快建立节能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信息,为节能服务公司和企业实施节能项目提供信息服务。
(五)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
建立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制度。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节能量须通过经备案的符合条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评估结果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定后,作为核拨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和项目单位分享节能成果的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监督管理,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大力培育区内节能服务企业。
鼓励区内电力、冶金、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金优势,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为本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鼓励区内节能服务行业的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实力强劲的大企业,增强竞争力。
(七)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筹建广西节能服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咨询、市场营销和技术交流等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统计、行业管理等工作,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八)强化舆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