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监测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89号)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食品安全监测计划(2013-2015年)》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配套文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6日 

 

广西食品安全监测计划(2013—2015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全面客观评价我区食品安全状况,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监测计划。 

  一、目的及原则 

  (一)目的。通过对全区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获得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评估我区食品安全现状和风险程度,进行风险预警,有效防控食源性疾病,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措施、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二)基本原则。 

  1. 覆盖全面,突出重点。以婴幼儿、老人、病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以及与百姓关系密切的食品等为抽检重点,同时涵盖其他类食品;以农产品种植和养殖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食品超市、中央厨房和学校食堂为抽检重点,针对人群健康危害风险较大的食品安全项目开展监测,突出源头控制。 

  2.区域平衡,全区监测。根据不同市、县(市、区)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抽样品种、地点和数量,使抽样结果既全面反映全区食品安全整体状况,又客观反映不同市、县(市、区)的食品安全状况。 

  3. 科学客观,分级监管。抽样程序、重点检测指标设定、检测过程、结果判定等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及规定,力求过程严谨,数据客观准确。同时,将食品按照风险度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增加“高风险”食品及地区的抽检频次和检测项目。 

  4. 环节完整,层层把关。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测抽检,按照部门分工的原则,加大对食品的监测力度。 

  5. 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能分工和特点,明确不同部门抽样的品种、数量和地点,避免重复抽检。 

  6. 分工协作,数据共享。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配合完成各项监测任务,通过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检测数据的共享。 

  二、监测的种类及项目 

  (一)监测的食品种类。 

  根据我区食品的产业结构、各类食品消费量和食品中各种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风险的高低将食品分为A类、B类和C类,共44大类。按不同级别制定各类食品监测频次:A类每季度监测一次;B类每半年监测一次;C类每年监测一次。 

  A类:与市民关系密切、每日必须消费或消费量大的食品,包括粮食(大米、面粉)、粮食制品(米粉、挂面)、植物油、蔬菜、水果、畜禽肉(猪肉、猪肝、猪肾、鸡鸭肉)、水产品(海水鱼虾、淡水鱼虾、海水贝类)、蛋及蛋制品(鲜鸡蛋)、婴幼儿食品(乳粉、谷类辅助食品、罐装辅助食品)、生鲜乳、乳制品(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酸乳)、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熟食卤味和盒饭等14大类。 

  B类:市民经常消费或消费量中等的食品,包括粮食(玉米、豆类、杂粮)、粮食制品(面包糕点、裱花蛋糕、速冻米面制品、方便面、年糕、油条)、畜禽肉(牛羊肉、鸡鸭下水、其他禽肉)、水产品(淡水蟹、淡水贝、海水贝、海水蟹、头足类、水发产品)、蛋及其制品(鲜鸭蛋、咸蛋、皮蛋)、乳制品(成人乳粉、炼奶、干酪、奶油、其他固态成型产品)、调味品(酱油、味精、食糖、食盐)、瓶(桶)装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其他饮用水)、腌腊肉制品、休闲食品(巧克力、果冻、糖果、饼干、可可及其制品)、茶叶(绿茶、发酵茶、再制茶)、蜂制品(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食(餐)具(餐馆自消毒类、集中消毒类)等14大类。 

  C类:市民消费量相对较低的食品和食品用品,包括淀粉(谷、薯、豆类)、食用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油脂制品)、蔬菜加工产品(干制蔬菜、其他蔬菜加工品)、食用菌及其制品(鲜食用菌、食用菌制品)、水果加工品(水果干制品、果酱)、水产加工品及其他(干制/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风味鱼制品、干贝)、藻类制品、发酵性豆制品、调味品(酱、食醋、辣椒酱)、熏烤肉制品类(炭烤羊肉、炭烤牛肉、其他熏烤肉制品)、休闲食品(肉干肉脯、烘炒食品、蜜饯、膨化食品、鱼片干)、冷饮饮料类(冰淇淋、雪糕、冰棍、碳酸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果、蔬汁饮料)、酱腌菜(酱菜、腌菜、渍菜)、节日食品(粽子、汤圆、染色糯米饭、月饼)、保健食品、清洗消毒剂(清洗剂、清洗消毒剂)等16大类。 

  (二)监测项目的确定。 

  1. 风险监测项目的确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涵盖全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等各环节,主要针对高风险食品和高风险项目,同时探明潜在和未知风险。 

  监测项目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一是全区食品污染物监测工作的多年监测数据;二是对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三是在我区产量大、流通范围广、消费量高的食品;四是以往在区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受到消费者关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问题或有问题倾向的;五是已在相邻省、东盟国家出现健康危害的。 

  2. 监督抽检项目的确定。 

  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本着依据国家食品相关标准规定的原则,在往年开展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调整和确定了新的重点检测指标,以客观评价全区食品安全状况。 

  3. 快速检测的确定。 

  快速检测应结合往年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确定的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工作,以消费者投诉和反映问题较集中、各级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以及国家或全区专项整治的重点食品和项目为监测重点。 

  三、工作安排 

  通过统一抽样地点、统一抽检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职责分工、统一分析发布等“五个统一”,实施年度监测计划。监测内容包括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等三个方面。 

  (一)制定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关于食品安全监测样本量的要求,参照外省(区、市)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需要以及经费承受、检验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情况,2013-2015年全区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统筹安排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等三个方面,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基础上,逐年增加样本量,到2015年基本达到国家规划要求。年度计划抽取样本量见下表。 

  2013—2015年广西食品安全监测样本量一览表

年度

风险监测

样本量

(万个)

监督抽检

样本量

(万个)

快速检测

样本量

(万个)

总样

本量

(万个)

2011年新增样本量

(万个)

年度样本量(个/千人)

含快速

检测

不含快速检测

2013

2.52

3.50

30.00

36.02

1.60

6.80

1.10

2014

3.20

4.20

30.00

37.40

2.80

7.00

1.40

2015

3.75

5.25

30.00

39.00

4.60

7.40

1.70

                        注:2011年总样本量为34.40万个。 

  按监测计划需要,每年7月底前,各部门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提出下年度食品安全监测建议,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汇总编制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财政部门据此核定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每年1月31日前,各部门根据全区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制定本部门、本辖区详细的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分解。 

  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卫生部门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制定年度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相关要求和我区的需求开展,主要针对消费量大、流通广的食品中的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食源性疾病等内容在全区开展风险监测。结合国家层面布置的任务,确定年度风险监测的总样本量。 

  风险监测工作可根据国家监测计划和我区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等进行适度调整。 

  (三)监督抽检任务分解。 

  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分为三种监测形式:日常监督抽检、专项抽检和应急抽检。 

  1. 日常监督抽检任务。 

  根据全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具体情况及各部门的职责,结合国家层面布置的任务,安排全区年度抽检食品样本量。 

  农业部门主要从食用农产品种植生产基地抽取样本,统一抽检5大类食品以及基地环境监测。 

  质监部门主要从全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抽取样本,统一抽检33大类食品以及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工商部门主要从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抽取样本,统一抽检筛查30大类食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环节主要从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等抽取样本;在保健食品监管环节主要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商场、超市、药店等)抽取样本,统一抽检26大类食品。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主要从畜禽产品养殖基地、水产品养殖基地等抽取样本,统一抽检7大类食品以及农业投入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主要从入境口岸抽取样本,统一抽检36大类食品。 

  粮食部门主要从粮油仓储库抽取样本,统一抽检3大类食品。 

  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组织实施区、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根据具体情况,各部门也可以适当增加检测项目或监测样本数量。 

  2. 专项抽检任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全区地方特点,结合历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专项整治、突发事件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动态信息监控等涉及的高风险食品及指标,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提出本监管环节的专项抽检计划,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审定。专项抽检每年样本量为5000个,主要针对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两个方面开展,目的是发现对全区食品安全影响较大的因素。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可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突发事件的处置及各季度食品安全评估分析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专项抽检计划进行适度调整。 

  3. 应急抽检任务。 

  主要针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抽检任务,为突发事件的处置和临时任务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根据抽检任务的性质和内容指定相应的部门和检测机构承担,全区每年应急抽检样本量为1000个。各部门也可根据自身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工作特点,每季度制定本部门应急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开展抽检工作。 

  对于复杂和未知项目的抽检任务,可组织专家研讨会针对具体情况研究分析后,确定相应的抽检项目。 

  (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分解。 

  全区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高风险食品的重点项目,选择准确度高、稳定性好、可操作性强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有计划开展全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每年监测样本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万个。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职责。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情况。 

  自治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按照本计划,细化工作方案,组织本系统各级相关单位实施,按时将本部门的监测结果和分析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条件要求。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检测能力,按照监测方案相关要求,科学安排进度,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三)样本采集的要求。 

  监测样本应该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重点抽取高风险食品样本。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食品的质量安全,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监管部门监测样本的抽取,应尽可能覆盖全区各市、县(市、区),涵盖各种业态,其中,对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集贸市场等高风险地区要重点抽取样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落实。各级承担食品安全监测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测等相关技术工作的领导,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和责任落实,确保年度食品安全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质控,保证工作质量。自治区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牵头作用,全面实施监测计划,规范样品的采集与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控制和督导检查工作,及时汇总并上报监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加大投入,提供经费保障。要把食品安全年度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确保监测采样、样品检验、结果分析和评价,以及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的分析、研究和再评价等经费投入。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四)加强督导,保证如期完成。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评估和考核,检查监测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并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监测任务的顺利完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计划,组织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并按要求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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