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 告
2013年 第2号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黔南州福泉市龙昌镇谷坝煤矿“9·11”较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9月11日23时30分,黔南州福泉市龙昌镇谷坝煤矿发生较大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1555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谷坝煤矿位于福泉市龙昌镇境内,属私营合伙企业,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202下平巷切眼掘进工作面临近采空区,矿井水文地质不清、未实施探放水,盲目冒险作业,掘进放炮诱发透水。
(二)间接原因。
1、谷坝煤矿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煤矿未开展水文地质工作,对矿区老窑、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清,盲目生产;未经批准违规施工接续下山采区,在采区通风、排水等系统未形成的情况下施工回采巷道;未按照防治水规定建立完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职探放水人员及开展探放水工作;不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带班矿长提前升井;调度室接到透水征兆报告后,未按应急处置要求及时撤出人员,导致事故扩大。
2、龙昌镇政府在督促镇安监站落实监督检查工作上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谷坝煤矿的违规生产行为。
3、福泉市安监局对谷坝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煤矿违规生产行为。
4、福泉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对涉及违法的3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安全资格证;4名煤矿管理人员分别给予吊销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经济处罚;7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和党内警告处分。
(二)根据2012年9月26日省政府在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关闭谷坝煤矿”的要求,由黔南州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予以落实。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