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 告
2013年 第1号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能通煤矿“11·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11月29日3时30分,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能通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91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能通煤矿位于普安县楼下镇境内,属私营企业,整合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煤矿在具有突出危险的17#煤层内非法生产,且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能通煤矿安全管理混乱,非法组织生产。不依法建设,边技改边在批准建设范围外的17#煤层内布置2个采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非法组织生产;掘进过程中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且在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
2、贵州国源矿业开发公司违反规定同意能通煤矿挂靠公司而不进行安全管理。
3、楼下镇党委和政府未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在事故前三个月未对能通煤矿进行过安全检查;镇驻矿安全生产包保人员对能通煤矿的非法生产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普安县安监局履职不到位。发现能通煤矿在17#煤层非法生产行为后,未采取措施制止其非法生产行为。
5、普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向能通煤矿下达生产计划任务;未认真吸取本辖区马刀地煤矿“2?10”和安利来煤矿“7?25”较大涉险事故教训,对辖区内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打击不力。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对涉及违法的3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分别吊销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4名煤矿管理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11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对贵州国源矿业开发公司处肆拾玖万元罚款;并责成普安县人民政府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根据2012年11月30日省政府在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关闭能通煤矿”要求,由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予以落实。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4月12日